中观系列讲座(四)推理:生与无生
— 日月遍照 学子笔记
— 2016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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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师兄晚上好,今天又是我们一月一次的中观讲座,今天我们要讲的话题是“生与无生”。上节课当中,我们谈到了大缘起因和离一多因,今天我们要学习的是金刚屑因为主的后面三大推理。
顶礼上师三宝!
不生亦不灭,不常亦不断,
不一亦不异,不来亦不去。
能说是因缘,善灭诸戏论,
我稽首礼佛,诸说中第一。
今天我们要学习的专题有六个板块:概要、金刚屑因、破有无生因、破四句生因、总结以及注意事项。
一、概要
我们都知道,《心经》宣讲了诸法空相,它重点宣讲的就是“不生不灭”这一基本事实。虽然我们经常读诵这部经典,对它很熟悉,甚至会背它,但是万法为什么不生不灭呢?明明我看到有生有灭:我自己有出生,将来也会死亡;世间万物,包括粮食、水果、房屋、汽车等,也都是有生有灭的;乃至于佛法中有一个基本观念就是“无常”,这说明万法随时都在生灭。那么为什么《般若经》、《心经》中说诸法不生不灭?
今天,我们所要分享的这三大推理,都是围绕事物“生与不生”的核心话题来展开的。
二、金刚屑因
首先,我们来宣讲一下金刚屑因,这是《入中论》当中重点运用的推理。
1、字面解释
金刚:坚不可摧
这是一种比喻。金刚具有一种非常坚硬的特质,没有比金刚更加坚硬的事物。金刚可以摧毁其他很多物质,但它不可能被其他物质所摧毁。
屑:粉末、碎屑。这些琐碎的东西都可以称为“屑”,这也是一种比喻。
金刚屑:以如金刚般坚不可摧的推理将邪见摧毁、粉碎。
“金刚”是形容这种推理具有坚不可摧的一种属性,非常坚固,就像金刚一样。“屑”形容的是邪见。邪见碰到这样一种推理,就像陶瓷、石头、塑料遇到金刚一样,会被摧得粉碎。所以,“金刚屑”形容的是这样一个过程:我们通过推理将邪见逐一剖析之后,这些邪见就会被摧毁、被瓦解。
因:推理。
金刚屑因:通过这样一种推理,能够摧毁邪见。它是以赞叹的方式来命名的。
2、前提
任何推理都需要一个前提。前面我们讲到大缘起因、离一多因,它们都有各自的前提。金刚屑因,它的前提可以归纳为这几点:
首先,凡夫境界当中的平凡显现,必定有生有灭(即无常)。这一点,我们佛教徒都是非常认可的。从粗无常的层面来讲,有万物的变化、四季的变迁、人类的生老病死。在凡夫的境界当中,我们能够见闻觉知的各种显现都是有生有灭的。从细无常的角度来讲,万法每一刹那都在生灭。比如眼前的这台电脑,它似乎一直放在这张电脑桌上,但事实上它每一秒钟都在变化,上一秒钟的电脑在这一秒钟已经不复存在。所以,我们可以说它刹那都在生灭。
第二,“生”是这些事物各种属性真实存在的前提。每个事物都有很多属性。比如这台电脑,它有计算的功能,有数据存储的功能,还可以将信息在屏幕上展现出来。但假设这台电脑从来没有存在过,子虚乌有,那么它的计算、存储、展现等功能都无从建立。所以,“生”是一个事物所有属性存在的基本前提。如果没有“生”,它的各种属性也将无法安立。
第三,真实的生只有四种情况:自生、他生、共生、无因生。 我们既然要分析事物的“生”,我们可以先对“生”的类别做一个归纳。假设事物有一个产生的过程,会有哪几种情况?中观宗的祖师做了一个归纳:自生、他生、共生、无因生。
这四种生,又可以分为两类:需要因缘而生、不需要因缘而生。需要因缘而生囊括了前面三种:自生、他生、共生。只要你认为一个事物的产生是需要条件的,它不是凭空产生的,条件具足才能够产生的话,它要么是自生,要么是他生,要么就是自他二者叠加的共生。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它不需要依靠因缘、不需要任何条件就可以产生。在古大德的论典当中,这叫做“无因生”——它不需要因缘就可以产生,完全是一种自然的产物。
以上我们简单地描述了金刚屑因的前提,下面我们来看具体分类。
3、分类
(1)自生:自己产生自己
比如种子发芽,芽是由种子产生的,种子和芽是两个事物,它们的形状、特性都不相同,这就不是自生。若芽自己产生自己,这才叫自生。自己产生自己,就意味着生果的因与所生的果,这二者是完全相同的,它们的所有属性都一样,本质上就是一个事物,不可能有两个事物,这是“自生”的严格定义。
(2)他生:依靠自己之外的真实事物产生自己
种子发芽,芽与种子的相状、属性都不一样,芽不是种子,种子也不是芽。由芽之外的种子产生了芽这个果,这就叫“他生”——由自己之外的事物产生自己。
通常意义上,一般凡夫人所认可的因果规律都是他生。比如工人建造一所房子,工人不是房子,房子不是工人,房子是由它自己之外的工人造出来的,这就是他生。母亲生孩子,孩子和母亲是两个人,孩子是由他自己之外的母亲生出来的,所以也是他生。他生的概念比较好懂,它与我们的常识比较相应。
(3)自他共生,简称“共生”:依靠自己与自己之外的真实事物产生自己
一个事物由它自己和它自己之外的事物共同产生,这叫“自他共生”。自他共生相当于自生与他生的叠加——产生一个事物的因素,不仅包括外在的事物,也包括这个事物自身;两者叠加在一起,才产生这个事物。 这也是一种比较独特的观点,但是它的基本元素依然是自生与他生。
(4)无因生:自己不需要任何条件就可以产生
不观待因缘而产生,外在条件完全不能够左右它、影响它。它自己无需任何条件就可以自然产生。
4、分别观察
(1)破自生
如果说“自己产生自己”,相当于前面的自己是因,后面的自己是果,因和果都是自己。
首先,“自己”一开始便需要作为因而存在,否则就相当于一片虚空,没有事物可以作为种子去产生果。而当“自己”一开始便已存在时,意味着果也已经存在了,因为果也是“自己”。所以,自己产生自己,就意味着“自己”这个果先前已经存在。
但既然果先前已经存在,它就不需要再次被产生。如果果先前不存在,它才需要被产生,需要因生果,让本来不存在的果变得存在;但既然果已经存在,它就不需要再次被产生。
假如已经存在的事物还需要再次产生,那么“产生”就变得没有意义。产生的意思,是让某个事物从无到有。假如事物已经有了,你却说它还需要生,那么这种有就等同于无,存在就等于不存在,它的存在没有意义。如果事物已经产生,你却说它还需要再次生,那么它同样还需要第三次、第四次乃至无穷无尽的生,这样就成了无穷的循环。所以,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自己产生自己”具有内在矛盾,不能自圆其说。
(2) 破他生
破他生,就是破斥一个事物真实地从其他事物产生的观点。破他生有多种思路,今天比较难的环节也就是破他生。可以说,整个金刚屑因重点论述的核心就是破他生。
我们要知道中观推理所破斥的对象是什么。在世俗谛当中,我们抛弃的是认为事物实有、不空、有自性的这样一种实执,暂时可以保留事物如梦如幻的显现。从世俗谛的层面来讲,当然可以承认他生,如工人造房子、母亲生孩子。在不加详细观察的情况之下,中观宗可以承认这一切。但如果你要把它上升到一个绝对真实的立场,你认为它就是颠扑不破、实实在在的一个东西,那我们就可以通过中观的胜义理论去分析这个东西到底是否真实存在。
思路一
对方:苹果籽与苹果是他体,苹果籽产生苹果。
驳斥:石头与苹果是他体,石头也应该产生苹果。
如果对方说:“苹果籽与苹果是他体,苹果籽产生苹果”,我们可用总的原则驳斥:石头与苹果也是他体,就跟苹果籽与苹果是他体一样;如果苹果籽可以真实地产生苹果,那么石头同样可以产生苹果。
有人会想:这不是乱说吗?怎么可能呢?明显它们是不一样的,石头不能产生苹果。但要知道,我们现在是在理论上进行推理,如果你认为苹果籽会真实地产生苹果,那么你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但显然,这个结论与现实不相符合,所以“苹果籽与苹果是他体,苹果籽能真实地产生苹果”这一观点是错误的 。
对方:苹果籽具备产生苹果的能力,石头不具备
驳斥:“能力”与“苹果籽”是一体还是他体?
如果是一体,则“苹果籽”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产生苹果
如果是他体,则“苹果籽”本身没有能力,不能产生苹果
对方可能进一步辩护说:“苹果籽具备产生苹果的能力,但是石头不具备这样的能力。”他的言下之意就是,虽然苹果籽与石头都是苹果之外的事物,与苹果都是他体的关系,但也有不同之处:苹果籽有产生苹果的能力,而石头没有产生苹果的能力。他认为还需要加更多的标签、做更细微的鉴别。
那我们进一步问:“你认为这一切都是真实的,能够产生苹果的能力也是真实存在的,那么这个能力与苹果籽是一体还是他体?”
假设对方说:“能够产生苹果的能力与苹果籽就是同一个事物,是一体,两者完全不可以分开”,那么我们就可以得出结论:苹果籽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产 生苹果,因为产生苹果的能力永远伴随着它,永远不会消失,外在的一切条件都不可能让这种能力消失,所以苹果籽在一年 365 天中天天产生苹果、无条件地产生苹果。但显然,这与现实不符。
假设对方说:“能够产生苹果的能力与苹果籽是他体,它是苹果籽之外的一个事物,苹果籽本身不具备这种能力,在苹果籽之外有这样一种能力”,那么我们就可以说:“既然苹果籽本身没有产生苹果的能力,它不能产生苹果,那么你不能再说苹果籽是因、苹果是果,因为苹果并不是由苹果籽产生的,而是由“产生苹果的能力”来产生的,能力才是因,苹果籽不是因。”但显然,这也与现实不符。
所以,以这种思路观察就会发现:你想要追求一种真实的因生果的他体关系,但这是无法成立的。详细观察的时候就是这样,虽然你可能一下子很难接受,但事实上就是这样。这种想法详细去剖析的话,是不能够站住脚的。
这里有两个教证。第一个是非常著名的《入中论》中的教证:
若谓依他有他生,火焰亦应生黑暗,
又应一切生一切,诸非能生他性同。
意思就是说,如果你认为诸法都是真实的他生的关系,那么一个事物可以产生其他任何一个事物,会导致这样一种错乱因果的结局。这是一个总说。
《中论》中讲:
因果是异者,是事亦不然,
若因果是异,因则同非因。
如果因果两者是他体的关系,那么因与非因就是相同的,就好比苹果籽与石头在本质上都是相同的,你找不出它们的本体有任何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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